








1.桃園市各區農民
2.產銷班及農民團體農民
3.代耕業者農民
4.育苗業者


1.【申請書】。(可至區公所填寫)
2.申請人之【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】。
3.桃園各區【農會存摺】或【其他行庫、 郵局存摺】影本(須扣手續費)。
4.【委託經營書】或 【土地租賃契約】或 【農保證明書】或【自有農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】正本(1個月內),若屬都計內農業區、保護區土地應另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(3個月內)。
5.檢附土地委託經營書、租賃契約書、土地使用同意書者(土地應為合法從事農作之本市農業用地),經營面積需達500平方公尺(含)以上,並告知農地之經營面積及情形。
6.附1張農機估價單(詳列機種、廠牌、型號、價錢)。




